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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功能
- 品號:5899699
- DMM變頻直驅馬達
- 魔力鑽面極淨鋼槽
- ECO+全智能洗淨科技
商品訊息描述
【奇美】公斤直立式變頻洗衣機商品特色:■變頻直驅馬達:松下技術研製,超靜音更省電。■全智能洗淨科技:自動偵測衣物重量,精確掌握洗衣水量與時間,達到省水省電效果。■魔力鑽面極淨鋼槽:增加衣物搓揉面積,有如手感洗淨,溫柔呵護。■柔力泡泡洗:超綿密泡泡滲透纖維,熱門產品特價產品輕鬆瓦解衣物髒污,溫熱門商品和洗淨不傷衣料。■智慧極淨水流:高滲透衝浪水流、超動感炫舞水流、螺旋瀑洗清水流,高效率完美洗淨。■抗震靜音側板:降低共振聲響,打造安靜舒適的洗衣環境。■雙重集屑過濾網:雙重過濾網易拆好清洗,高低水位行程都能輕鬆集屑。■強力槽洗淨:超強勁噴射水流,徹底去除髒污、霉菌及殘留洗劑。■美型強化玻璃上蓋:強化安全玻璃設計,隨時掌握洗衣動態,使用加倍安心。★洗衣機完全安裝說明★、協助商品拆箱定位。、把洗衣機水管裝到水龍頭但如果家裡沒有水龍頭管線即無法進行安裝,請送貨前再次確認。【注意事項】洗衣機非新品故障或瑕疵需原廠鑑定,一經安裝插電使用後即無法退換貨!本商品含基本安裝服務,但購買地區為偏遠地區、山區,運費需另計,以實際購買的產品大小及運送距離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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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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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拿兒薪水還偷錢…母嗆:養你都沒計較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男網友日前在網上抱怨,自己每個月都把薪水的3分之2交給媽媽,沒想到媽媽似乎不滿足,還會趁他不在房間時溜進去偷錢,被抓包後不僅沒道歉,還不斷說「養你到這麼大,都沒跟你計較」,讓他覺得自己相當不被尊重。
▲原PO抱怨媽媽會進房間偷錢。(示意圖/資料照)
原PO在臉書「爆怨公社」發文說,自己每個月都把3分之2的薪水上繳給媽媽,前幾天突然發現房間桌上的零錢不見了,於是就問媽媽「妳有拿嗎」,雖然媽媽當下矢口否認,不過幾天後還是發生相同情況,「然後我就故意說,我記得桌上是200多」,媽媽竟然不打自招得回「屁,才70。」
原PO說,媽媽偷錢一事被抓包後,一直死不認錯不道歉,「還跟我扯說,她養我到這麼大,都沒跟我計較什麼的」,讓他相當無奈地說,其實錢多少無所謂,自己只是想聽到一句道歉而已,「我媽從小到大灌輸我,不能偷別人東西,但卻做了這個壞示範」。不料事後向媽媽說,以後要錢可以直接講,不要用偷的,「然後又噴了2000…」
網友看完原PO的遭遇,紛紛留言直呼,「長輩最常說的話:我生你養你到那麼大,就是這樣報答我的嗎」、「不是錢的問題,只是要一個誠實而已」、「媽媽怎麼都沒有想說兒子也有交出薪水,在外也需要花費,還要把零錢都挖走」。不過也有人認為,「又沒多少錢,到底在計較什麼。」(編輯:鄭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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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生態轉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審慎簽定演藝契約
文 / 陳志銘
在目前唱片市場一蹶不振,綜藝及戲劇方面又面臨陸、韓劇夾殺之下,演藝人員想要藉由臉蛋、才藝出線,可說是難上加難,且出線之後的產值亦不如以往。倘在出線之後,稍有名氣時不慎踏錯一步,進而可能遭經紀公司冷凍,並因此衍生接續的合約糾紛,甚至對簿公堂,這些都是值得省思注意的事。今天就讓小編推派這位原想靠臉蛋吃飯,卻差點餓死路邊,擦身過演藝圈的幽默筆者來分享一下演藝經紀約的相關問題。且因為演藝經紀契約存在諸多面向問題,礙於篇幅無法一次詳談,我們將分數次來淺談演藝經紀契約的相關問題,以供想踏入演藝圈的你(妳)、演藝經紀公司或經紀人在簽約時多想一下,甚至尋求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讓演藝經紀契約更加透明、對等,俾以尋求經紀人與藝人間最大雙贏局面。
第一,身為明日之星的你(妳)被挖掘了以後,除非已原有相當人脈或強而有力的backup,否則大抵需要一位經紀人來幫你鋪陳接下來幾年的演藝工作(諸如與唱片公司的專輯錄製、戲劇演出及廣告商演代言等),因此就需要與經紀人簽訂一份「演藝經紀契約」,而進入演藝圈的第一份演藝經紀契約,因為你(妳)只是一位rookie,想當然耳自然不會有太多的磋商談判空間。而演藝經紀契約的內容,大概會有下列幾項:
(一)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
(二)經紀公司抽成、佣金問題。
(三)競業禁止(非經經紀公司(人)同意,不得擅接演出)。
(四)著作權歸屬約定。
(五)經紀公司為藝人安排教育訓練的約定。
(六)形象維護(藝人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而影響形象之行為的約定)。
(七)合約合意終止或片面終止權約定。
(八)違約金約定。
(九)演藝經紀契約轉讓、讓渡約定(可否單方面,還是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才能轉讓)。
(十)續約時,原經紀約之雙方有無續約優先權等等。
以下就讓我們分別的談一談:
(一)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
首先,演藝經紀契約第一項問題就是契約當事人為何人。如果單純一點就只有甲乙雙方(甲方為OO經紀公司,乙方為OOO藝人),這種狀況一來可避免之後契約不慎鬧雙胞,二來因為契約雙方主體明確單純,遇有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意見不一時,人多口雜,人少則好談,大家可坐下來協商尋求共識,才不至於走向對簿公堂的情形。所以,筆者當然會較推只有單純雙方的演藝經紀契約。
接著,就是契約存續期間問題。現行演藝經紀契約存續期間少則2年(發張EP,試人氣水溫),多則10年也有。契約存續期間短,則不利於經紀公司對於藝人訓練、規劃;契約存續期間過長,遇有雙方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不一致時,會認為綁手綁腳,不利於解約,另尋東家。因此筆者建議可先與經紀公司談談簽約後幾年的發展方向,考量唱片製作周期(要出幾張)、戲劇(要拍幾齣)的屬性不同、自己對於演藝工作抱定多大的企圖心等等因素,而約定適合於雙方的契約存續期間。再者,如尚有兵役、就學或懷孕生子問題的年輕藝人,亦應考量是否將就學、兵役或妊娠期間予以排除在契約存續期間之外。否則若經紀公司認為就學、兵役或妊娠期間亦須履行所接洽的演出工作,而時間無法併用時,雙方也容易產生歧見。
至於演出的地區的限制,因為目前台灣藝人並非僅限於在台灣地區演出,尚可在大陸地區演出,因此契約限制的區域是否涵蓋大陸地區,甚至是星馬地區,亦應一併檢視考量,否則遇有外地展演機會,可能還須經經紀公司同意才能演出,不然就會有違約問題。
再來,值得探討的一項新興問題即在於,現今網路社群平台興盛,若藝人在自己所經營的社群平台上偶有隨興演出或跨刀站台的行為,礙於演藝經紀契約並不一定會詳加約定,因此建議先詢問過經紀人,並徵得同意,或是先於經紀契約中約定,以避免被認定有違約演出的情事(通常會有爭議,多半是雙方已經存有諸多不快)。
待續。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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